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醫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梁高云(即陳泉成之承受訴訟人)
陳榮美(即陳泉成之承受訴訟人)
陳榮嬌(即陳泉成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
法定代理人 趙有誠
訴訟代理人 林佳頻律師
宋美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7 日年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3日送 達原告梁高云,又於109年8月27日對送達原告原告陳榮美、 陳榮嬌公示送達,有送達證書及公示送達公告附卷可憑。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 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醫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