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938號
TPDV,109,訴,8938,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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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938號
原 告 楊宜樺
被 告 楊敬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 月1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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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