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賃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932號
TPDV,109,訴,8932,202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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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932號
原 告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宇
被 告 中華財經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威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賃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9,63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 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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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財經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