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80號
原 告 豊璿建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傅耕郁
被 告 張鳴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