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800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 告 潘昭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
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參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下 稱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7條、通信貸款約定書第4條第5項約 定可憑(見訴字卷第15、41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 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1年11月25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現金卡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被告得以 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並依約定被 告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詎被 告自91年11月25日核撥貸款起至109年7月24日止,借款尚 餘新臺幣(下同)29萬6,677元,及自94年6月30日起之利 息未按期給付。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3條約定,前開貸款 之利息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按日計息,然如被告未依 約繳款,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8條約定,原告得自應付還 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改依週年利率百分之 20計算利息,另因銀行法已於104年9月1日施行,故後續 利息改以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復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 9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 全部款項。
(二)又被告於92年12月1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 000000000)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 所生應負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 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自92年12月1日發卡起至1 09年7月24日止,消費記帳尚餘8萬1,319元,及自94年12 月24日起之利息未按期給付。依會員約定條款第16條約定 ,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 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週年利率百分之20 計算至清償日止。因銀行法第47條之1於104年9月1日施行 ,故後續利息以百分之15計算。復依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 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
(三)另被告於93年8月20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通信貸款」 ,核發額度為40萬元,貸款期限為5年,自撥款日起依週 年利率百分之12.9計算。詎被告於申辦貸款後即未依約正 常繳納帳款,截至109年7月24日為止,共累計35萬9,167 元,及自9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2.9計算之利息未為給付。依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 第1項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 之全部款項。
(四)爰依民法消費借貸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2、3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台新銀行YouBe予備 金申請書、信用貸款約定書、帳務查詢明細、現金卡交易紀 錄查詢、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書、台新銀行通
信貸款申請書、通信貸款約定書、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等 件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 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3項所示,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