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988號
TPDV,109,訴,7988,202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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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98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薛永和

被 告 簡定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
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捌萬肆仟伍佰肆拾參元,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伍佰肆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一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O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一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O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陸拾壹萬零玖佰零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二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零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二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卷附兩造訂立之Story生活故 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5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 條、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23條約定(見本院卷第11頁、 第35頁、第41頁),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



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3 85條第1項前段,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現金卡:被告於民國94年6月與原告簽立Story生活故事現金  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借款期 間1年,貸款利率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倘未按期清償, 並應給付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依 銀行法規定,則改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未依 約履行償還其債務,尚欠新臺幣(下同)199,543元及利息未 清償,依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第1款 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款項。 ㈡信用卡:被告於94年6月向原告請領卡號「00000000****1900  」信用卡,依信用卡約定條款,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但所生之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 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倘未按期繳納,並應給付按週 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依銀行法規定, 則改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自發卡日起至109年 9月11日止,消費記帳尚餘消費本金45,000元及利息未為給 付,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 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款項。  
㈢信用貸款:被告於94年5月向原告申辦信用貸款,約定借款期 間自94年5月24日起至101年5月24日止,利息按原告定儲利 率指數加碼6.39%計算(目前週年利率8.22%,即1.83%+6.39 %),另因該項貸款為回復型信貸產品,若正常繳款時,可於 已繳本金範圍內再將款項領出以利週轉,並約定利率按原借 款利率加計1%計算(目前週年利率9.22%,即1.83%+6.39%+1% )。詎被告未依約履行償還其債務,尚積欠本金合計640,000 元(計算式:610,901+29,099)、利息及違約金未為給付,依 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7條第1款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 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款項。
 ㈣爰依上開現金卡、信用卡及信用貸款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Stor  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及申請書、催收帳卡查詢  、Yoube金交易記錄查詢、信用卡申請書、帳務查詢明細、



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及定儲利率指 數說明、帳戶還款明細查詢、臺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11至67頁、第87頁)為證,自堪信為 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上開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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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