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952號
TPDV,109,訴,7952,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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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95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 告 范銘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肆仟參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1項前段所明定。兩造於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貸 款總約定書第17條約定就該等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22、24頁),原告依上開契約之法 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依上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 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8年3月7日向伊申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 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信用卡會員約 定條款第16條並約定伊得按年利率20%計收循環信用利息。 被告未按期繳款,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已喪失 期限利益,其尚積欠新臺幣(下同)25萬7,707元及自109 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15%計算之遲延利息(依銀行法第47



條之1第2項規定,104年9月1日起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 利率15%)。
  ㈡被告於108年8月間向伊申辦信用貸款150萬元,約定借款期 間自108年8月22日至115年8月22日止,按年利率6.5%計付 利息,並約定如被告遲延還本付息,應就逾期6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 率20%,加付違約金。被告未依約正常繳款,尚積欠本金14 1萬4,346元及自109年2月22日起按前揭約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暨自109年3月23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㈢爰依上開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如數 清償債務等語。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被告向其申辦信用卡使用,尚積欠信用卡本金25萬7 ,707元及109年4月11日起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乃據 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信 用卡發卡授權系統帳務明細為證,堪信屬實,原告依信用卡 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清償上開本息,洵屬有據,應予 准許。
 ㈡原告主張被告向其申辦信用貸款,尚積欠信用貸款本金141萬4,346元及109年2月22日起按週年利率6.5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3月23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等情,乃據提出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資料為據。原告請求被告清償上開本金、利息部分,核與上開事證相符,應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原告請求被告加付違約金部分,依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4條記載「立約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屆期時利率之10%加付違約金;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屆期時利率20%加付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等語(本院卷第23頁),乃就違約金設有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之限制。是原告得請求之違約金,於最高連續收取期數9期範圍內為有理由,逾上開期數之違約金請求則屬無據。 ㈢綜上,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25萬7,707元 及109年4月11日起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及依信用貸 款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141萬4,346元及109年2月22日 起按週年利率6.5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3月23日起,於違 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9期內,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 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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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