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549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
周佳美
被 告 陳子婷即陳雪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八分於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未經合法送達,故具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