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805號
TPDV,109,訴,6805,202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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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80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裕芃
被 告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
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ㄧ○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ㄧ○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點九計算之利息。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兩造簽訂之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 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台新銀行易 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書第4條第4項,約定以本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有該等約定書及條款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 頁、第35頁、第37頁),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 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3年9月15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帳號:00000000 00000000號),依約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 款額度之現金,並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繳納每月應還之金 額,如未依約繳款,原告得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遲延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改依年息15%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自94 年5月10日起未依約還本繳息,借款尚餘本金新臺幣(下同 )19萬8,818元,及自94年5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 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5%計算之遲延利息未給付。  
 ㈡被告另於93年10月26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 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並約定如未 依約繳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惟被告自發卡日起至94年10 月25日止,尚欠本金29萬4,300元迄未清償,依約循環利息 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實際墊款日即94年10月26日起,以年息20%計算至104年8月3 1日止,另按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按年 息15%計算利息。
 ㈢被告於93年9月27日間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易貸金卡易貸專 案貸款」,核發額度為20萬元,利息按年息14.9%計算,按 日計息。詎被告截至94年10月25日止,尚欠本金18萬2,958 元,依易貸專案貸款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第1款約定,被告已 喪失期限利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並應給付自94年 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計算之利息。 ㈣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信用貸款 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Yoube金交易紀錄查詢、台新銀行 餘額代償專用申請書、CyberCARD客戶帳務查詢作業、會員 約定條款、易貸金卡易貸專案申請書、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 款應行注意事項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41頁),而被告經本 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爭執,依前揭證據調查結果,堪認原告 主張屬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至3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計為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應由被告負擔, 爰確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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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