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29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忠聲 住臺北市○○區○○○路000○000○&ZZZZ;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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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邱俊曄(即被繼承人邱建華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
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邱建華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參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邱建華之遺產範圍內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邱建華之遺產範圍內以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參佰捌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原告與被繼承人邱建華簽訂之個 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第28條、公教員工房貸分期型借據 暨約定書第9條第2項約定,就該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本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繼承人邱建華於101年11月28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卡 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被告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被繼承人邱建華截至106年10月13日止累計 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3.543元未給付,其中3,538元為消 費款,5元為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如:逾期手續費
、預借現金手續費、年費、及調閱簽單手續費等費用),依 約被繼承人邱建華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3,53 8元自106年10月14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之利息。
㈡被繼承人邱建華於104年6月25日向原告借款758萬元,約定自 104年6月25日起至131年6月25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 率計付,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 6個月以內者,應按上開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 上者,加倍計收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 付款者,或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被繼承人邱建華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 書交與原告收執為證,詎被繼承人邱建華繳納利息至109年3 月20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視同到期,總計尚欠69萬5, 841元及自109年3月21日起按週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及違 約金未給付,依法被繼承人邱建華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又被繼承人邱建華於106年9月22日死亡,查被繼承人邱建華 之繼承人等,皆已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由被告邱俊曄為被 繼承人邱建華之遺產管理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 字第385、491、568號公告,訴字卷第65頁),則被告應於被 繼承人邱建華之遺產範圍內就上開借款負清償之責。並聲明 :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 用卡約定條款、公教員工房貸分期型借據暨約定書、強制執 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臺灣士林地法院公示催告公告、繼承 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訴字卷第13-71頁)。而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 據資料,堪信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 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 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90條 第2項規定,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職權宣 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附表: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違 約 金 起訖日 利率 起訖日 違約金利率 1 信用卡 3,543元 3,538元 自106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 2 房貸 69萬5,841元 69萬5,841元 自109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6% 自109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按週年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