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171號
TPDV,109,訴,6171,20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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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17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陳建旻
被 告 潘則瑋

何秀華
潘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潘則瑋何秀華潘德明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潘則瑋何秀華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貳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等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 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潘則瑋於民國93年至96年就學期間,邀 被告何秀華潘德明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貸「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共4筆,計新臺幣(下同)11萬477 元;被告潘則瑋又於98年至104年就學期間,邀同被告何秀 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貸「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 貸款」共13筆,計54萬2180元,約定借款應於借款人本教育 階段學業(即高中、高職、專校、大學或研究所等各階段)完 成後滿1年之日起為開始償還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 息。借款利息依其利率標準及借款人之負擔範圍,依教育部 之公告及規定辦理,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 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併同本金繳付,如未按期清償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於轉催前利息部分(即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 年7月27日止)按原告牌告就學貸款利率1.15%計算,若經轉 列為催收款者,利息則自轉催收款之日(即109年7月28日)



起改依當時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且除應自遲 延日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對應付未付本息並得 自應還款日起,遵照應還款額,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按原約定利率10%加計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 6個月部分,則按原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俟再自轉列催 收款之日起改依當時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利息 、違約金,並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詎被告潘則瑋 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前開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被 告潘則瑋尚欠本金58萬3802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迄未清償,被告何秀華潘德明分別為被告潘則瑋之 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
二、本件被告等人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所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暨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帳卡 明細表及台幣放款利率查詢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等人雖均 受合法通知,惟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 答辯,綜合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潘則瑋何秀華潘德明連帶給付其9萬5565元,及被 告潘則瑋何秀華連帶給付其48萬8237元,暨如附表一、二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息 期間 年息 一 9萬5565元 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24日止 1.15% 自109年2月1日起至109年3月24日止 0.115% 自109年3月25日起至109年7月27日止 0.90% 自109年3月25日起至109年7月27日止 0.09% 自109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89% 自109年7月28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 0.389% 自109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778% 二 48萬8237元 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24日止 1.15% 自109年2月1日起至109年3月24日止 0.115% 自109年3月25日起至109年7月27日止 0.9% 自109年3月25日起至109年7月27日止 0.09% 自109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89% 自109年7月28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 0.389% 自109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778% 備註: 一、原告牌告就學貸款利率變動情形(年息):  ⒈105年8月1日為1.15%。  ⒉109年3月25日為0.90%。 二、原告牌告基準利率變動情形(年息):  ⒈107年1月10日為3.16%。  ⒉109年4月10日為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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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