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8號
TPDV,109,訴,58,2020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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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訴訟代理人 連根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貝里斯商河馬生活有限公司(下稱
貝里斯商河馬公司)、被上訴人即追加被告盧素梅江正風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0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
即被告貝里斯商河馬公司、被上訴人即追加被告盧素梅江正風
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09,997元,及其中貝里斯商
河馬公司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盧素梅江正風自聲明上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709,9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
第441 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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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貝里斯商河馬生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