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威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食味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3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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