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美杏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曾昭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1月27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