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611號
TPDV,109,訴,1611,2020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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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11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史美瑜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煜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判
決被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
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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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