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再字,109年度,614號
TPDV,109,聲再,614,2020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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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如附表「聲請再審案號」欄所示
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住臺北市○○路000巷00號1樓
再審相對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設臺北市○○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案號」欄位所示聲請再審及聲
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案號如「聲請再審案號」欄
位所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均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 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 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 ,而無具體情事者,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 審理由,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 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參 照)。
二、聲請人對於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案號」欄位所示之事件聲請 再審,然核其民事聲請再審狀內容,均僅泛言其於該事件已 舉證其無業且無收入而生活困難,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 定,應准其訴訟救助,並未針對原確定裁定表明有何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則 依首揭說明,是聲請人如附表所聲請再審均非合法,且毋庸 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附表
編號 原確定裁判案號 聲請再審案號 聲請訴訟救助案號 1 109年度聲再字第228號 109年度聲再字第614號 109年度救字第888號 2 109年度救字第416號 109年度聲再字第615號 109年度救字第889號 3 109年度聲再字第422號 109年度聲再字第672號 109年度救字第949號 4 109年度救字第657號 109年度聲再字第673號 109年度救字第9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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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