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22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許勝發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附表所示之人為聲請人臨時董事,並指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人為聲請人臨時董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財團 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 人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董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 臨時董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 財團法人之行為;前項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職權,以一年為 限;必要時,臨時董事或臨時董事長得向法院聲請延長一次 ,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財團法人法第47條第2項、第3項定 有明文。又所稱董事會「不為行使職權」,指消極地不行使 職權而言;所稱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例如因董事死亡 、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 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等情形。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由董事9人 組成,因有4位董事辭職、1位董事死亡,致董事會無法召開 行使職權,為此提出推薦人選名單,聲請選任如附表所示之 人為聲請人之臨時董事代行原董事職權,並指定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人為臨時董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職權等語。三、經查,聲請人登記之董事原有9人,其中蘇欽松、林羅、王 淑芳、連豐富等董事已辭職,許鄭温温董事於民國108年7月 18日死亡,有聲請人第八屆董事名冊、蘇欽松辭職書、林羅 辭職書、王淑芳辭職書、連豐富辭職之存證信函、臺北○○○○ ○○○○○函文可佐(本院卷第21-33頁),則聲請人登記之董事 僅餘4人不能依法召開董事會,而有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之 情事,確實有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之必要。本院函請主 管機關即教育部就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5名暨董事 長乙事表示意見,教育部於109年12月17日以臺教社㈢字第10 90177001號函覆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47頁);且聲請人推 薦如附表所示之人均同意擔任聲請人臨時董事,有附表所示
之人同意書足憑(本院卷第39頁),本院復審酌聲請人陳報 如附表所示之人之學經歷,及聲請人之設立目的,爰選任附 表所示之人為聲請人臨時董事,並指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 人為臨時董事長。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