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201號
聲 請 人 謝謂君即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條文修正表所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因應 財團法人法之施行,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爰依法聲 請變更章程。
二、經核,相對人董事會決議變更章程如附件所示,並經主管機 關發函許可,有交通部函、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 、捐助章程、修正表、簽到表等件附卷可稽,經核與民法及 財團法人法有關規定並無抵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