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293號
TPDV,109,建,293,202012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93號
原 告 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仁
訴訟代理人 李淑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經原告為訴之追加後(本院卷第159至161、243至245頁),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7萬04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5萬558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4萬0501元,尚應補徵
第一審裁判費21萬50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