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尚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士栢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巨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年度年建字第25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669萬83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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