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調裁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許秋絨
代 理 人 林長青律師
相 對 人 李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合意聲請裁定,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確認兩造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戶籍雖登記為聲請人之女,惟此乃 係因訴外人關秋謹(即聲請人前夫李天為之母)當初自行至戶 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為聲請人所生之女,聲請人實際上並非相 對人之生母,且兩造間自始即無共同生活或扶養之事實,爰 依法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等語。
二、相對人對聲請人之主張並不爭執,並同意法院逕行裁定。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 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 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 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 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 ,應予准許;前2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2章第3節 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 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屬不得處分之事項,兩造經 本院調解後,均合意聲請法院逕為裁定,有合意聲請書在卷 可憑,爰適用上揭規定而為本件裁定。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兩造戶籍謄本及柯滄銘婦產科 109年10月22日親緣DNA鑑定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而該鑑定 結果略以:根據STR-DNA之分析結果,排除血緣關係的STR點 位共有15個,可以排除許秋絨與李玉珍之親子關係等語, 又兩造對於該親子鑑定報告書結果均不爭執,是聲請人主張 其與相對人間並無親子血緣關係,應與真實相符,堪予採信 。從而,聲請人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