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640號
TPDV,109,司聲,1640,2020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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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640號
聲 請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 對 人 呂建宏(原名:呂錦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臺北○○○○○○○○○」,致 債權移轉通知函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 出戶籍謄本及債權移轉通知函影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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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