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黃佳惠
相 對 人 方悅服飾有限公司
方富服飾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橞瀴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6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
原裁定理由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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