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2007號聲 請 人 王治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凌恩、萬文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萬凌恩、萬文翰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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