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2007號
TPDV,109,司票,22007,2020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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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2007號
聲 請 人 王治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凌恩、萬文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萬凌恩、萬文翰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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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