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2043號
TPDV,109,司催,2043,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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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043號
聲 請 人 正揚財產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燕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票面所載日期為發票日並無到期日,本件聲請如為支票
,請具狀更正聲請狀附表之到期日為發票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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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揚財產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