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043號聲 請 人 正揚財產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佳燕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支票票面所載日期為發票日並無到期日,本件聲請如為支票 ,請具狀更正聲請狀附表之到期日為發票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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