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6年度,157號
TYDV,106,司司,157,2017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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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陳鼎文會計師(即尖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尖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八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尖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遭查封之動 產尚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處理公開拍賣中,致未能 如期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延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5 年度司 司字第139 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 至民國106年7月18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 完結清算期限自106年7月18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7年1月18 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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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尖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