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884號
聲 請 人 林簡月娥(即林榮雄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之影印本,請提出經由
受益憑證發行公司出具之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正本。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摩根繼承系統表暨繼承人受益分配協議書內
所載之三筆基金名稱,與聲請狀附表及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
影本所載受益憑證名稱「台灣基金受益憑證」皆不符,若系
爭受益憑證名稱確為「台灣基金受益憑證」,請重新提出記
載正確之受益憑證分配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