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838號聲 請 人 皓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伃亭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之付款銀行「華南銀行忠孝分行」與票據 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具狀釋明正確之付款銀行名稱 (應更正為「華南商業銀行忠孝東路分行」)。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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