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1838號
TPDV,109,司催,1838,202012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838號
聲 請 人 皓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伃亭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之付款銀行「華南銀行忠孝分行」與票據
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具狀釋明正確之付款銀行名稱
(應更正為「華南商業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1/1頁


參考資料
皓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