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1826號
TPDV,109,司催,1826,202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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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826號
聲 請 人 張惠琳(即林洲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股票分配協議書所載被繼承人林洲榮持有股
票之發行公司名稱「三商股份有限公司」與股票掛失通知函
所載「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商行股份有限
公司)」內容不符,且被繼承人所持有之股數未載明,請重
新提出記載正確之股份分配協議書正本(股票公司名稱應與
股票掛失通知函內容相符,內容不得塗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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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