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1825號
TPDV,109,司催,1825,202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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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825號
聲 請 人 陳義順(即陳曾保妹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長女陳淑美、次女陳淑惠、次男陳義銓最新
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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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