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80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趙至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人「筠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
理人張美容、張美容、夏安理」與補正到院之受理案件登記
表正本所載「筠泰電子有限公司、張美容、夏安理」內容不
符,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正確之發票人名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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