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624號
聲 請 人 沅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汝易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未 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並請查明聲請狀附表所載內容 是否有誤,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整並補正相關資料,該 裁定於109年11月10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僅有繳納裁判費 用,其餘待補正事項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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