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975號
TPDV,109,司促,22975,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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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9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慶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捌仟捌佰伍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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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