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8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顯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壹拾捌元,及㈠
其中新臺幣玖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
玖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一計算之利息,㈢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
壹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