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758號
TPDV,109,司促,22758,202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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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7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趙至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宏宇碳纖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彰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柒仟伍佰柒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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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宇碳纖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