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718號
TPDV,109,司促,22718,202012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7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建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餘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宗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貳仟捌佰玖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參佰捌拾萬陸仟壹佰壹拾
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
新建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餘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