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5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孫幸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智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游龍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 10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向其借款,屆期未清償為由,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依聲請人提出之借據,借用人為陳游龍,並非智 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遊公司),聲請人請求智 遊公司清償借款並無理由。又查陳游龍住居於新北市板橋區 ,非本院轄區,本院亦無管轄權。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均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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