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5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竹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柒佰捌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