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476號
TPDV,109,司促,22476,202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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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4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清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參佰壹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佰元;連
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
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
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22476號)
(一)緣債務人李清萍於民國86年6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JCB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
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
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
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
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
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9年12月2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
臺幣176,313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26,761元為自
民國86年6月12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2日之消費款,新臺
幣102,108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47,444元為違約金。故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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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