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375號
TPDV,109,司促,22375,20201224,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3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呂建全呂萬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 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 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 或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經查,債務人呂建全已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死亡,而無當 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債務人呂萬清住居於新北 市三峽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揆諸前開說明,聲 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