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3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鴻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凱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竑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淑芬
一、債務人竑祥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
玖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淑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玖佰肆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如任一債務人已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
付義務。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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