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2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思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參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
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壹佰玖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捌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
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