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269號
聲 請 人 曹木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信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聲請人係為何人或何公司開發besins-healthcare電腦軟體
後台應用系統?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通話對象無從判斷為本件相對人,
應提出相對人確為通話對象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