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2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嫺純(原名陳紘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柒佰肆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22200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2034元自民國95年8月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001新臺幣162034元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