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0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妏倩
林明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肆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