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997號
TPDV,109,司促,21997,202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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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9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永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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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