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9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如塵(原名陳宜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伍仟肆佰壹拾柒元,
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編號 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一 9,799元 95年4月10日 二 29,401元 95年4月10日 三 51,263元 95年4月10日 四 85,010元 95年3月24日 五 98,386元 95年3月24日 六 129,601元 95年3月24日 七 51,751元 95年3月24日 八 296,538元 95年3月24日 九 66,656元 95年3月24日 十 52,736元 95年3月24日 十一 31,619元 95年3月24日 十二 52,657元 9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