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899號
TPDV,109,司促,21899,202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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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8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鴻翔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豫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捷力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永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肆仟柒佰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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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力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翔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