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8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竝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展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宸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楊先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先基
石麗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陸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
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五計算之遲延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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