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848號
TPDV,109,司促,21848,202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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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8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昀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貳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21848號)
(一)債務人吳昀蓉於90年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9年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9,327元整未為清償(
消費款44,763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364元整及違約金1,2
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
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4,763
元自109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
息。
(三)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為債務人自109
年2月15日起至109年7月13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
,加計已到期之利息3364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1200元。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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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